投保年龄: 出生且出院28日-65周岁(含)

一、因下列第(一)至(七)项情形之一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 全残的,或因下列第(一)至(九)项情形之一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导致被保 险人患本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重大疾病或进入疾病终末期阶段的, 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三)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五)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 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二、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本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 重大疾病、全残或进入疾病终末期阶段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 2 年以上保 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三、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 2 年以 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四、发生上述第(二)至(七)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五、发生上述第(二)至(九)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本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重大疾病或进入疾病终末期阶段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 同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