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6-3、若要送入必需物品予收容人,有何规定?
一、送入必需物品,每一送入人对个别收容人每月限一次,种类及数量限制如下:被、毯、床单、枕头、肥皂、牙膏、牙刷及毛巾,每次以一件为限;衣、裤、帽、袜、内衣及内裤,每次以三件为限;图书杂志,每次以三本为限;信封五十个、信纸一百张、邮票总面额三百元,笔三支、亲友照片三张。另,眼镜、全民健康保险保险凭证等身份识别文件,依收容人实际需求送入。
二、送入之必需物品,如收容人所有之数量显超出个人生活所需,或囿于保管处所及收容人生活空间,机关长官得限制或禁止送入。
三、送入之方式如下:(一)经由机关指定柜台送入者,应缴验身份证明文件,登记姓名、身份证明文件字号、联络电话、住居所或联络地址、收受收容人之姓名及编号、送入物品之种类、数量。
(二)循寄入方式为之者,由机关先发给许可文件或标志,再由送入人于寄入时,将该许可之文件或标志黏贴于包裹外盒。
(三)经由机关许可之其他方式送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