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了解标题所示的争议,须先了解何谓保单价值准备金?在投保人寿保险时,保险公司可能依平准费率、自然费率等方式计算保险费,至于何谓平准费率、自然费率?简单来说,一个人随着年龄增长,所承担的死亡风险也随之提高,自然费率即是根据被保险人每年承担的死亡风险去计算保险费,随着年龄增长,保险费也会越高,但平准费率则是精算将人在同一保险期间应缴纳的保险费、承担的死亡风险平均至各年,因此如依据平准费率,要保人每年将缴纳同一金额的保险费(保险金的计算方式仍要视保险契约的具体约定,并非绝对)。

如果依据平准费率缴纳保险费,一个人在青壮年时期依据平准费率给付的保险金,通常会比依据自然费率来得多,因青壮年时期的死亡风险通常会比将青壮年、老年的死亡风险平均起来来得低,所以如果以平准费率计算保险金,此种人寿保险在青壮年时期通常会出现类似溢缴或储蓄的情形,这笔类似溢缴或储蓄的钱简单来说会作为“保单价值准备金”来源之一(保单价值准备金的计算方式仍要视保险契约的具体约定、主管机关规定方式,并非绝对)。简单来说,此种人寿保险会有一定的金钱价值,立法者也有注意到这种情况,因此根据保险法相关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如果此种人寿保险终止的话,是可以要求退还一定比例的保单价值准备金(解约金),也可以以此为担保向保险公司借款(保险法第119、120条)。

如果人寿保险有一定的金钱价值,债权人声请强制执行时,可否要求执行法院核发执行命令,终止债务人为要保人之人寿保险契约,命第三人保险公司偿付解约金(保单价值准备金),就是本文所讨论的问题,此问题向来在司法实务上有很大争议,不过最高法院大法庭在几天前统一见解,采肯定说,认为执行法院于必要时,得核发执行命令终止债务人为要保人之人寿保险契约,命第三人保险公司偿付解约金,不过最高法院也认为执行法院也应审慎为之,宜先赋与债权人、债务人或利害关系人陈述意见之机会,于具体个案兼顾债权人、债务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之权益,为公平合理之衡量(108年度台抗大字第897号),此裁定也算是为了“债权人可否声请强制执行人寿保险的保单价值准备金”的长久争议画下休止符。

🎵贴心小提醒:法律条文会修正,司法实务会变更见解,每个人的案件事实也不相同,因此本文仅供参考,建议民众对于任何法律问题作出决策以前,先向律师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