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置主任秘书一人,组长七人,职务均列简任第十一职等;研究员三人,职务列简任第 十职等至第十一职等;副组长七人,职务列简任第十职等;室主任三人,专利高级审查官 四十一人至五十三人,商标高级审查官十三人至十五人,专门委员六人,职务均列荐任第 九职等至简任第十职等;科长四十人至四十二人,职务列荐任第九职等,其中十三人由专 利审查官或专利高级审查官兼任,五人由商标审查官或商标高级审查官兼任;秘书六人至 八人,技正六人,专利审查官一百二十一人至一百三十三人,商标审查官三十九人至四十 三人,督导十人,分析师二人,职务均列荐任第八职等至第九职等,其中秘书二人,技正 二人,督导三人,职务得列简任第十职等;编译八人至十人,职务列荐任第七职等至第九 职等;专员二十八人至三十人,职务列荐任第七职等至第八职等;专利助理审查官二百三 十二人至二百三十四人,商标助理审查官二十七人,管理师二人至四人,设计师二人至四 人,职务均列荐任第六职等至第八职等;科员一百零七人至一百十一人,技士二十人,职 务均列委任第五职等或荐任第六职等至第七职等;助理设计师三人,助理管理师三人,技 佐六人,职务均列委任第四职等至第五职等,其中助理设计师一人,助理管理师一人,技 佐三人,职务得列荐任第六职等;办事员十九人至二十一人,职务列委任第三职等至第五 职等;书记四人至六人,职务列委任第一职等至第三职等。 前项专利高级审查官、商标高级审查官、专利审查官、商标审查官、专利助理审查官、商 标助理审查官,应就合于专利审查官资格条例或商标审查官资格条例规定资格者任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