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从事生产、制造、加工、拣选、经销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以自然人名义办理商标注册、转让等申请事宜;除按照有关规定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书》、商标图样等材料外还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个体工商户可以以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登记的字号作为申请人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也可以以执照上登记的负责人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以负责人名义提出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的复印件:
二、个人合伙可以以其《营业执照》登记的字号或有关主管机关登记文件登记的字号作为申请人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也可以以全体合伙人的名义共同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以全体合伙人的名义共同提出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的复印件:
三、农村承包经营户可以以其承包合同签约人的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的复印件:
四、其他依法获准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可以以其在有关行政主管机关颁发的登记文件中登载的经营者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的复印件:
五、自然人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商品和服务范围应以其在营业执照或有关登记文件核准的经营范围为限或者以其自营的农副产品为限.
六、对于不符合《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局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商标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