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摘要: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以及《保险条约相关会计处置惩罚划定》本公司如下控股子公司于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的原保险条约保费收入为: ■ 中国平安保险(团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中国平安保险(团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通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纪录、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担个体及连带责任。

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以及《保险条约相关会计处置惩罚划定》 本公司如下控股子公司于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的原保险条约保费收入为:

中国平安保险(团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通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纪录、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担个体及连带责任。

于上述期间 中国平安产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原保险条约保费收入分类明细如下:

2、按投保人为小我私家或团体 本公司将寿险及康健险业务类型分类为小我私家业务和团体业务。

以上数据均未经审计 提请投资者注意。

于上述期间 本公司的寿险及康健险业务原保险条约保费收入分类明细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