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住房保障的对象,为住房困难和收入、财产等符合保障条件的城镇家庭、个人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具体标准及条件,由市、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申请公租房或住房租赁补贴,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公租房的主体申请人包括单身申请人、家庭申请人,申请家庭应选一名年满18周岁,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为主体申请人。
(二)对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孤老病残人员等各类特殊困难家庭,实施优先保障、精准保障。
1.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2.孤寡老人、四级以上残疾人员、重大疾病救助对象、家庭成员中有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
3.烈士遗属、见义勇为人员以及国家、省部级劳动模范家庭等重点优抚对象;
4.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环卫工人、公交司机等特殊行业的保障对象。
(三)城镇居民申请公租房时,需向家庭居住地所属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公租房的,家庭成员须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在同一户籍本上,或通过婚姻链接成为一个家庭的;
2.单身居民(不含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的,应具有城市规划区内户籍;
3.在县城镇规划区内,家庭人均自有住房面积不得超过规定的18平方米标准;
4.家庭人均月收入不得超过规定的收入线标准;
5.主体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未在本城区和国内其他地区享受公租房实物配租或租赁补贴发放政策。
(四)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租房时,需向家庭居住地所属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户籍不在本地行政管辖区范围内,已办理城区居住证;
4.单位近期连续为其缴纳6个月以上社保或公积金;
(五)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公租房时,需向家庭居住地所属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大中专院校毕业不满五周年的(不含在职教育);
(一)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租房或住房租赁补贴条件:
1.家庭至少有1人取得1年以上县城市规划区内城镇户籍或在城区已办理居住证并实际居住,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
2.本人(含配偶)及家庭成员在本县无住房或住房面积低于人均18平方米,且无商业、办公、厂房、自建等房产。
3.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本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2020年度实施标准为不超过1800元/月)
(二)城镇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申请公租房或住房租赁补贴条件:
1.大中专院校毕业不超8年。在本县有稳定的职业,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聘(任)用手续。
2.工作单位连续6个月(正常缴存)缴纳职工养老保险或住房公积金。
(三)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租房或住房租赁补贴条件:
1.户籍不在本县范围内。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或聘(任)用手续。
(一)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租房以家庭为申请单位并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家庭至少有1人取得本区城区户籍(本区城区指八个社区管理中心及十九里镇)及在城区办理居住证的常住居民并实际居住,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
2.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2019年度实施标准为不超过1733元/月)。
3.本人(含配偶)及家庭成员在本市无住房或住房面积低于人均18平方米,且无商业、办公、厂房、自建、还原房等房产。
(二)新就业职工申请公租房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与用人单位(其中企业单位注册地址需位于本区城区范围内)签订劳动合同或聘(任)用手续。
2.申请人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年龄不超过35周岁。
3.在本城镇连续6个月(正常缴存)缴纳职工养老保险。
4.申请人(含配偶)及家庭成员在本市无住房,且无商业、办公、厂房、自建、还原房等房产。
(三)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租房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与用人单位(其中企业单位注册地址需位于本区城区范围内)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或聘(任)用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