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今次行政长官选举的选举主任,就上述查询经征询律政司法律意见后,表示就有关候选人(1)拥有外国居留权;(2)虚报没有外国居留权;(3)参加行政长官选举的资格应予以取消的指称未能得以确立。

选举事务处的回应是指上述的3个“指称”不能确立,不是居欧权利不能确立。有关其所谓“居欧权”问题,我已在前面两篇文章详细分析,不赘。(见︰《“居欧权”不等于居留权》及《欧盟公民外籍家庭成员不即时享有“居欧权”》)

如果任何类似丈夫赋予居欧权嘅被动权利,都可以视为无外国居留权,如果一个香港人,童年果阵家长代为申请一个外国国籍,但从未行使过,咁样又可唔可以话呢个人都系无外国居留权,而唔驶退出任何国籍?

欧盟公民外籍家庭成员合资格并获发居留卡,行使自由流动权中的居留权 (Right of residence),与一个人拥有另一个国家的完整国籍而拥有居留权 (Right of abode)的情况完全不同。其实前文《“居欧权”不等于居留权》已经清楚解释了,自由流动权中的居留权 (Right of residence)与居留权 (Right of abode)是完全不同的概念。所以他举出的两个例子根本没有可比性。

如果照呢个逻辑,一个BNO,如果行使过居欧权,系唔系已经即时视为有外国居留权,喺香港立法会选举被DQ候选人资格,以及有权退出中国国籍?

前文《BNO是否欧洲公民?》已经提到,BNO持有人在现行欧盟条约、法律及英国法律框架下,不具“居欧权”。若BNO持有人以一欧盟公民的外籍家庭成员身份来希望行使“居欧权”的话,即使获发居留卡,由于自由流动权中的居留权 (Right of residence)与居留权 (Right of abode)属完全不同的概念,故此不可视为有外国居留权 (Right of abode)。

而根据《中国国籍法》第十条,定居在外国的中国公民,可以经申请批准退出中国国籍。但如果只持有欧盟公民家庭成员居留卡,以及BNO的话,由于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几个问题的解释》中规定,“所有香港中国同胞,不论其是否持有“英国属土公民护照”或者“英国国民(海外)护照”,都是中国公民。”即在《中国国籍法》的角度,不承认这个人具有另一国籍。这种情况之下,入境事务处会否受理申请,仍属疑问。

再次重申,扣我帽子称我为五毛,并无助于你引证你的论点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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