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害犯是一种犯罪的分类方法,指犯罪行为产生了一个实际上可以被感官确认的损害结果,才会成立犯罪既遂[1]。
这样的定义有点抽象,举例来说,例如真的把人的手割伤才会成立普通伤害罪[2]、把车撞坏才会成立毁损罪[3],而伤害罪与毁损罪就会是理论上所说的“实害犯”。
跟实害犯相对的概念,是行为引发了一个有可能发生损害结果的“危险状态”的危险犯。
中华民国刑法第277条第1项:“伤害人之身体或健康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中华民国刑法第354条:“毁弃、损坏前二条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损害于公众或他人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万五千元以下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