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个人资讯中,有些资讯有别于一般个人资讯,例如个人之“指纹”资讯,其会跟随着本人、且永远不会改变,带有其特殊性及敏感性,因此根据“个人资料保护法”规定,关于“敏感性资讯”,原则上不得搜集、处理或利用(参见个人资料保护法第6条第1项本文规定)。

个人资料保护法第6条第1项本文规定,列举出五项“敏感性个人资讯”如下:

个人资料保护法第6条第1项规定明白揭示,对于“敏感性个人资讯”原则上不得搜集、处理或利用,但有四种例外情形如下:

2. 公务机关执行法定职务或非公务机关履行法定义务所必要,且有适当安全维护措施时;

3. 当事人自行公开或其他已合法公开之个人资料时;

4. 公务机关或学术研究机构基于医疗、卫生或犯罪预防之目的,为统计或学术研究而有必要,且经一定程序所为搜集、处理或利用之个人资料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