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上,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六个月之后,应符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 投资于国内外之上市或上柜及兴柜股票、承销股票、存托凭证 之总金额不得低于本基金净资产价值之百分之七十(含); (2) 本基金投资于国内与所列国家或地区交易之“医疗保健生物科 技”股票总金额,不得低于本基金净资产价值之百分之六十 (含); (3) 本基金之股票投资以从事或转投资于生物科技、生物工程、医疗科 技制药、医疗保健、医疗设备、基因工程、零售销售等重要医疗保 健及生物科技事业为主要业务之相关国内及外国公司所发行之上 市、上柜及兴柜股票为主。且投资于前述所称“转投资”该等业 务之公司比例不超过前款所定比例之百分之三十。 前述所称“转投资”,系指所转投资生物科技、生物工程、医疗科技 制药、医疗保健、医疗设备、基因工程、零售销售等重要医疗保健 及生物科技事业占该公司实收资本额百分之二十以上(含)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