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专家审查时间不计入工作日)
1.《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第三条第三款;
2.《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节水工作的通知》(建城〔2014〕114号)第三条;
4.《市水务局关于印发<武汉市水平衡测试实施办法>的通知》(武水规〔2016〕1号)第七条。
2.依照《企业水平衡测试通则》自行开展或者委托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开展水平衡测试;
3.向节水监管机构递交水平衡测试行政确认申请资料。
3. 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材料1套;含: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查原件,复印件拟留,纸质一式一份)、经办人身份证(查原件,复印件拟留,纸质一式一份)、授权委托书(留原件,加盖公章,A4纸幅,纸质一式一份);授权委托书的规范格式可在武汉市水务局网站([URL])下载;经办人姓名应与委托授权书的受委托人身份信息一致;
4. 委托专业单位开展测试的,提供《水平衡测试委托书》(留原件,加盖公章,A4纸幅,纸质一式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