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不断出现食品安全问题的现状下,基于本标准建立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组织,可以通过对其有效性的自我声明和来自组织的评定结果,向社会证实其控制食品安全危害的能力,持续、稳定地提供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终产品,满足顾客对食品安全要求;使组织将其食品安全要求与其经营目的有机地统一。

食品安全要求是位的;它不仅直接威胁到消费者;而且还直接或间接影响到食品生产、运输和销售组织或其他相关组织的商誉;甚至还影响到食品主管机构或政府的公信度。因此,本标准的推广,是具有重要作用和深远意义的。

若出口至欧洲经济区EEA包括欧盟EU及欧洲自由贸易协议EFTA的30个成员国中的任何一国,则可能需要CE认证。

若一个产品同时属于一个以上的类别,则必须满足所有类别相对应的产品指令中所列出的要求。注: 某些产品指令中有时会列出一些排除在指令外的产品。

为了能确保前述CE标志 (CE Marking ) 认证实施过程中的4项要求得以满足,欧盟法律要求位于30个EEA 盟国境外的制造商必须在欧盟境内指定一家欧盟授权代表(欧盟授权代理),以确保产品投放到欧洲市场后,在流通过程及使用期间产品“安全”的一贯性;技术文件必须存放于欧盟境内供监督机构随时检查;对被市场监督机构发现的不合CE要求的产品、或者使用过程中出现事故但是已加贴CE标签的产品,必须采取补救措施。(比如从货架上暂时拿掉,或从市场中地撤除);已加贴CE标签之产品型号在投放到欧洲市场后,若遇到欧盟有关的法律更改或变化,其后续生产的同型号产品也必须相应地加以更改或修正,以便符合欧盟新的法律要求。

对于几乎所有的欧盟产品指令来说,指令通常会给制造商提供出几种CE认证(Conformity Assessment Procedures)的模式(Module),制造商可根据本身的情况量体裁衣,选择适合自已的模式。一般地说, CE认证模式可分为以下9种基本模式:Module A: internal production control

基于以上几种基本模式的不同组合,又可能衍生出其它若干种不同的模式。一般地说,并非任何一种模式均可适用于所有的产品。换言之,也并非制造商可以随意选取以上任何一种模式来对其产品进行CE认证。

生产控制 (自我声明)”的方式进行CE认证。风险水平较高的产品必须通过第三方认证机构介入。对于风险水平较高的产品,其制造商必须选择模式A以外的其它模式,或者模式A外加其它模式来达到CE认证。也就是说,必须通过第三方认证机构介入。

进入21世纪,世界范围内消费者都要求安全和健康的食品,食品加工企业因此不得不贯彻食品安全管理体系,以确保生产和销售安全食品。为了帮助这些食品加工企业去满足市场的需求,同时,也为了证实这些企业已经建立和实施了食品安全管理体系,从而有能力提供安全食品,开发一个可用于审核的标准成为了一种强烈需求。另外,由于贸易的国际化和全球化,基于HACCP原理,开发一个国际标准也成为各国食品行业的强烈需求。

ISO22000:200X标准的开发主要是要达到目标:

-构架与ISO9001:2000和ISO14001:1996相一致;

-提供一个关于HACCP概念的国际交流平台。

因此,ISO22000:200X不仅仅是通常意义上的食品加工规则和法规要求,而是寻求一个更为集中、一致和整合的食品安全体系,为构筑一个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提供一个框架,并将其与其他管理活动相整合,如质量管理体系和环境管理体系等。

ISO22000:200X是按照ISO9001:2000的框架构筑的,同时,它也覆盖了CAC关于HACCP的全部要求,并为“先决条件”概念制定了“支持性安全措施”(SSM)的定义。ISO22000:200X将SSM定义为“特定的控制措施”,而不是影响食品安全的“关键控制措施”,它通过防止、消除和减少危害产生的可能性来达到控制目的。依据企业类型和食品链的不同阶段,SSM可被以下活动所替代,如:良好操作规范(GMP)、先决方案、良好农业规范(GAP)、良好卫生规范(GHP)、良好分销规范(GDP)和良好兽医规范(GVP)。ISO22000:200X将要求食品企业建立、保持、监视和审核SSM的有效性。

(1) 可以与贸易伙伴进行有组织的、有针对性的沟通;

(2) 在组织内部及食品链中实现资源利用优化;

(5) 更加有效和动态的进行食品安全风险控制;

(6) 所有的控制措施都将进行风险分析;

(11) 聚焦于对必要的问题的控制;

(12) 通过减少冗余的系统审计而节约资源。

开展质量认证是为了保证产品质量,提高产品信誉,保护用户和消费者的利益,促进国际贸易和发展经贸合作。这个认证目的非常清楚地说明,企业要开展认证必须具备条件才能申请认证。

《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第三章专门讲了条件和程序,归纳起来,企业申请产品质量认证必须具备四个基本条件:

1.中国企业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外国企业持有有关部门机构的登记注册证明。

2.产品质量稳定,能正常批量生产。质量稳定指的是产品在一年以上连续抽查合格。小批量生产的产品,不能代表产品质量的稳定情况,必须正式成批生产产品的企业,才能有资格申请认证。

3.产品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其补充技术要求,或符合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标准。这里所说的标准是指具有国际水平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产品是否符合标准需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确认和批准的检验机构进行抽样予以证明。

4.生产企业建立的质量体系符合GB/T19001-ISO9001中质量保证标准的要求。建立适用的质量标准体系(一般选定ISO9001来建立质量体系),并使其有效运行。

具备以上四个条件,企业即可向国家认证机构申请认证。一般说,已批量生产的企业多基本具备了前三个条件,后一个条件是要努力创造。目前应该积极开展宣传贯彻GB/T19001-ISO9001标准,结合企业实际,建立质量体系认证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中国企业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外国企业持有有关部门机构的登记注册证明。

2).企业已按GB/T19001-ISO9001中的质量保证标准建立和实施可文件化的质量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