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产地证是各国根据相关的原产地规则签发的证明商品原产地的证明文件,是商品进入国际贸易领域的“护照”。它是进口国对进口货物确定税率待遇和实施贸易政策的主要依据,具有特定的法律效力和经济效用。
3实施进口数量控制,反倾销,反补贴等外贸管理措施的依据;
4控制从特定国家进口货物,确定准予放行与否的依据;
能使出口产品在进口国海关享受关税减免待遇的证明产品原产国或地区的官方证书,我国可以签发的有以下几种:
适用于对印度,韩国,孟加拉和斯里兰卡出口并符合相关规定的产品。
对印度尼西亚,泰国,马来西亚,越南,菲律宾,新加坡,文莱,柬埔寨,缅甸,老挝等国出口并符合相关规定的产品。
出口到智利的协定项下的产品享受智利给予的关税优惠待遇。
自2011年1月1日起,出口到台湾的符合《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原产地规则的早期收获产品享受台湾给予的关税优惠待遇。
自2014年7月1日起,我国出口到瑞士(含列支敦士登)的符合中瑞自贸区原产地规则的产品享受对方给予的优惠关税待遇。
自2015年12月20日起,我国出口到韩国的符合中国-韩国自贸区原产地规则的产品享受韩国给予的关税优惠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