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stract: 目的 分析主观听阈与客观听阈检查结果的差异性探讨规范法医学听力检查的重要意义.方法 对本所鉴定中心2004-2012年涉及听力障碍鉴定的355例(387耳)案例进行回顾性分析主要包括委托事项和听力学检验结果等.结果 在收集的387耳鉴定中委托进行伤残等级鉴定的有218耳(56.3%)、损伤程度鉴定的有106耳(274%).在伤残等级鉴定中主观听阈与客观听阈不一致的有120耳(55.0%)而在损伤程度鉴定中主观听阈与客观听阈不一致的有69耳(65.1%).结论 由于伤者存在伪装或夸大听力障碍的情形单纯依据主观听阈不能准确评定伤者是否存在听力障碍以及听力障碍的程度.在法医学鉴定中应该联合应用听性脑干反应、40Hz听觉相关电位、听性稳态反应等多种方法确保听力障碍评定的可靠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