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陆某系“中桦龙”文字商标的权利人,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为包括米在内的第30类商品。陆某曾向国家工商总局申请注册“中华龙”商标,但未获批准。被告金玉米业公司等在其生产、销售的大米产品外包装上使用了“中华龙”标识。原告起诉认为两被告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的“中华龙”商标标识与其注册商标“中桦龙”近似,构成商标侵权,要求两被告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国知局启用“新英文译名”等事项(正式通知)
为了规避企业的侵权风险,针对专利中的某个技术特征,在无法精准检索到专利文献类对比文件证据时,可以通过利用本领域在针对对应技术问题的习惯性做法、公知的技术手段或教科书或者工具书或技术手册或技术类词典等中披露的的技术手段,以及生活常识或常规多次实验即可实现等方面出发,无效宣告专利权人的专利权,釜底抽薪,彻底避免侵权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