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1、配合第23、25条之规定将申请专利范围及摘要独立于说明书之外,说明书之内容仅余发明名称及发明说明,而说明书应载明之事项,参考美、日、欧三边局说明书之格式,包含发明名称、技术领域、先前技术、发明概要、图式简单说明、实施方式说明等要素。 2、专利权范围系以申请专利范围为准,因此申请专利范围必须界定申请专利之发明,至于申请专利范围之记载方式,得以一项以上之请求项表示,且各请求项必须明确、简洁。 3、申请专利范围必须为说明书所支持,如仅为图式所支持仍有不足,必须将图式所支持之部分补充至说明书中,始能支持申请专利范围;且发明专利申请案未必皆有图式,若规定为图式所支持,未必于每件申请案均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