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定价目录》的通知(辽价发【2015】59号)关于《景区门票及景区内交通运输服务价格管理的通知》和有关规定,为维护旅游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执行(抚县发改发【2017】115号)文件批复,门票收费标准为人民币 50.00元/人次,收费调整具体项目如下:

二、未成年人:18周岁(不含18周岁)的未成年人,实行半票.

三、学生: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下学历学生,实行半票.

四、老年人:60周岁以上未满70周岁持有效证件实行半票,70周岁以上持有效证件免费.

五、残疾人:持有效证件免费,对盲人,双下肢残疾人,重度智力和精神障碍残疾人,允许一名陪护人员免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