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强积金制度下,雇主及雇员合共的强制性供款最多只相等于成员收入的10%,无论是政府、雇主、业界或雇员都明白这不足以提供最基本的退休生活保障。因此,若要于退休时维持一定的生活水平,额外的退休储蓄可谓必须。在最新公布的财政预算案中,政府提出市民可就强积金的自愿性供款申请扣税,相信此安排可提升成员作出自愿性供款的意欲。
强积金计划已经实施多年,大家于填写报税表时,都会自动自觉地为强积金强制性供款申请扣税,而这也是政府为促成强积金制度时,为成员提供的优惠措施,令成员较易接受这个安排。
虽然强积金制度一直存在自愿性供款安排,但此方面的供款直至现时都并没有扣税优惠,未来情况将有望改变。在最新一份财政预算案中,政府提到成员往后的强积金自愿性供款可享受扣税,虽然实际可扣税的金额会否设有上限,而上限为多少则存在变数,仍有待细节落实。
成员必须明白,预算案所提及的自愿性供款扣税安排将受到强制性供款的限制,即成员需于65岁后,或符合其他提早领取强积金权益的条件,才能提取强积金权益。这限制与传统的自愿性供款,或现时多家受托人相继叫停的特别自愿性供款安排不同。
特别自愿性供款安排的供款及提取普遍没有限制,基本上成员可以“自出自入”,亦令成员有机可乘,借此将强积金产品视作投机工具。情况虽证明强积金产品在市场上有一定竞争力,却有违强积金为退休储蓄的原意。
至于传统的自愿性供款安排,则是成员经雇主向受托人支付供款,而提取方面则受计划条款限制,一般于离职后便可提取或转移权益。换句话说,需施加新的提取限制,才能符合自愿性供款的扣税条件。
除了扣税安排可令成员受惠以外,其实现时不少强积金的收费都较市面上大部分的零售基金为低,既没有买卖差价,也毋需收取认购及赎回费,是成员进行长年期退休储蓄的理想选择之一。除此之外,相对现时便为延期年金计划作出供款,当成员年届退休之时,一笔过提取从强积金的强制及自愿性供款所滚存之权益后,可更灵活地作出退休安排。成员更可根据当时政府的福利政策,将权益投放于可豁免于资产审查的工具或计划上,如公共年金计划,也可衡量当时强积金及其他额外退休储蓄金额,再制定其他退休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