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彰化有位没钱的女子,因其本身没有一技之长也无其他得以维持生计的能力,只好以女人最原始的本钱来养活自己,𫗴粥糊口。两年前,其同母异父的妹妹辍学后至彰化投靠她,经济状况本就困窘,多了个妹妹更是雪上加霜,于是她将正值二八年华的妹妹一起拉下火坑,亲自机车接送,以一次五百元的代价中介妹妹卖淫。后来妹妹也因此怀孕生产,由于是未成年,医院向警方通报全案才曝光。法官考量其有悔意,亦无以强制手段逼迫其妹为**易,判处十个月有期徒刑。
引诱、容留、招募、媒介、协助或以他法,使儿童或少年为有对价之**或猥亵行为者,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三百万元以下罚金,儿童及少年性剥削防制条例第32条第一项有明文(该法原名为儿童及少年**易防制条例)。刑法第233条第一项亦有类似规定,意图使未满16岁之男女与他人为**或猥亵之行为,而引诱、容留或媒介之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千元以下罚金。依特别法优先适用的原则,当然就是适用前者。不过你或许感到困惑,刑期不是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怎么会法官最后判十个月呢?除了她本身有悔意外,法官也考量女子本身的状况亦属弱势,情可悯恕,有情轻法重之情形,于是依刑法第59条之规定,酌量减轻其刑至十个月。
总觉得会有这样子状况的孩子,八九不离十的有个不太有温度的家庭或不太具责任感的父母,这对姐妹的处境颇令人同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