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杨国文/台北报导〕知名的威秀影城以“GOLD CLASS”为商标,向智慧财产局申请商标注册,智慧财产局认为,“GOLD CLASS”不具有识别性,不足以让消费者识别为威秀影城提供电影院服务的来源,不准其注册,威秀影城不服打行政诉讼,最高行政法院认定于法有据,今判威秀影城败诉定谳。

威秀影城主张,该公司是电影映演业者,由于同一影城内各影厅的设备略有不同(如萤幕大小、音响、座椅等),有加以区分的必要,因此申请注册“GOLD CLASS”为商标,是作为影厅分类命名用途,并无说明服务品质的意思。

此外,威秀影城已长期使用“GOLD CLASS”为商标多年,已广大消费民众知悉,且已成为顶级观影服务的识别标识,此商标已具有后天的识别性,应得以注册为商标。

智慧财产局则认为,“GOLD CLASS”由英文字“GOLD”和 “CLASS”组成,前者有“黄金”之意,后者则是“等级”的意思,整体上要传达的观念就是“黄金等级”,不足以让消费者认为是表彰服务的标识,而与他人的商品有所区别,因此驳回申请注册为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