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企业、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2020年6月24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印发《关于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标〔2020〕26号,以下简称《通知》)。近日,接住房城乡建设部相关部门通知,自2020年7月1日起,新的“全国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造价工程师管理系统”已正式启用。现将疫情期间我省一级造价工程师变更注册、注销注册业务申报要求明确如下:

(二)提交材料。在注册管理系统申报数据后,需同时将以下书面材料邮寄至我处。

1.一级造价工程师变更注册申请表原件(申请人已签字并加盖聘用单位印章);聘用单位系指现单位及原单位,均需单位公章及负责人签字。

2.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原件,纸质证书需在有效期内,若证书逾期且则无法办理。

4.《承诺及申请材料目录清单》(详见附件):每个申请人一份,由申请人签名确认,聘用企业加盖公章。

5.《回邮快递单》:EMS或顺丰快递回邮单。若使用顺丰快递回邮单需附上加盖企业公章的情况说明,运输风险由企业自行承担。为确保注册证书邮寄无误,请按聘用企业的工商注册地址填写,如工商注册地址已变更的,请附上新的营业执照或工商注册地址变更的核准通知书。如填写的地址为非工商注册地址,我厅将不予邮寄注册证书。回邮单上必须填写收件联系人、联系电话,并确保联系电话畅通。

(三)办结寄回。我处收到申请人材料核对无误后,在注册证书上登记变更信息并加盖印章。业务办结后,按申请人寄来的《回邮快递单》仅寄回注册证书。

(二)受理办结。根据《通知》第三条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延续注册、注销注册和遗失补办的一级造价工程师作出决定,申请人可在管理系统中查询审核状态及结果。

(三)交回证书。注销注册办结后,申请人仅需将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邮寄交回我处(交回注册证书时,应在注册证书中注明“已办理注销注册”等字样)。

请务必在快递单“备注”栏填写“造价工程师变更注册”或“已注销的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