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工作者注册局(注册局)乃根据一九九七年六月六日生效的《社会工作者注册条例》(《条例》)而于一九九八年一月十六日成立的法定机构。注册局财政独立,其权限受《条例》严格规管。

《条例》的制订,旨在透过监管机制,监察社会工作者的素质,最终达至保障服务使用者及公众的利益。根据《条例》规定,任何不是名列注册纪录册的人士无权使用“社会工作者”的名衔或其他相关描述的称谓。

社会工作者注册局由十五名成员组成,当中八名由注册社工选出、六名由特区行政长官委任,及一名为社会福利署署长或其代表,每届成员的任期为三年。《条例》规定,所有注册局成员不会因该职务而获付酬金,他们均以义务形式服务注册局。

《条例》第7条详列了注册局的职能,其中主要包括:

制订及检讨注册为注册社工的资格标准及有关的注册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