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初始注册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
(四)没有本规定第十五条所列情形。
根据第十一条之规定:
初始注册者,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三)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四)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
(四)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