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科学校修业期限分二年制及五年制。但性质特殊之科别,为教学上之需要,须增减修业年限者,得报教育部核定之。
专科学校毕业应修学分数,二年制不得少于八十学分;五年制不得少于二百二十学分。
专科学校各类科课程分必修科目及选修科目,必修科目不及格者,不得毕业。
专科学校学生修毕应修学分成绩优异者,五年制得缩短修业期限一年,二年制得缩短修业期限半年;未在修业期限修满应修学分者,得延长修业期限。其缩短或延长修业期限之资格条件及申请程序之规定,由各专科学校订定,报教育部备查。
专科学校身心障碍学生,因身心状况及学习需要,得延长修业期限,并不适用因学业成绩退学之规定。
专科学校学生因怀孕、分娩或抚育三岁以下子女,得延长修业期限。
前二项延长修业期限之申请程序规定,由各专科学校订定,报教育部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