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条(设立宗旨)
﹝1﹞文化部为办理电影、广播、电视及流行音乐产业业务,特设影视及流行音乐产业局(以下简称本局)。
一、电影、广播、电视、流行音乐及其衍生之流行文化内容产业辅导、奖励法令之拟议、阐释。
二、电影、广播、电视、流行音乐及其衍生之流行文化内容产业调查、趋势研究。
三、电影、广播、电视、流行音乐及其衍生之流行文化内容产业及其从业人员之辅导、奖励。
四、电影、广播电视节目、流行音乐典藏、推广及再利用之辅导。
五、电影事业及广播电视节目供应事业之管理。
六、电影片及录影节目之分级管理。
七、大陆地区及香港澳门电影片、广播电视节目、录影节目、流行音乐有声出版品进入台湾地区之管理。
八、电影、广播、电视、流行音乐交流之推动及执行。
九、其他有关电影、广播、电视、流行音乐及其衍生之流行文化内容产业之辅导、奖励、管理事项。
第3条(正、副局长之聘任)
﹝1﹞本局置局长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三职等;副局长二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二职等,其中一人必要时,得比照教授之资格聘任。
第4条(主任秘书之设置)
﹝1﹞本局置主任秘书,职务列简任第十一职等。
第5条(职务列等及员额配置另定之)
﹝1﹞本局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第6条(施行日)
﹝1﹞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