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精神文明工作纳入法治轨道,顺应城市管理和精神文明建设法治化客观要求,吉林市委宣传部、吉林市司法局围绕“创城”工作,制定《吉林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7月30日,经市政府、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审议通过后,由省人大常委会批准施行。
一是内容丰富,主题鲜明。《条例》分为总则、倡导与鼓励、约束与治理、推进与保障、法律责任、附则六部分。坚持“针对问题立法、立法解决问题”的原则,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建议,就广大市民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和城市文明创建的重点、难点做出明确规定。特别是《条例》第二章倡导与鼓励的文明行为,主题鲜明,涵盖了文明行为的基本内容,具有较强的导向性和针对性。同时,结合此次疫情防控工作中的经验措施,增加了与疫情相关的文明行为要求,第十条第三项规定:“在公共场所咳嗽、打喷嚏时要用纸巾、手帕或袖肘遮掩口鼻;患有感冒或者呼吸系统疾病时,应当佩戴口罩”;《条例》第二十条对重点治理十种不文明行为进行归纳,针对疫情防控需要,增加了不得捕食野生动物等条款,从文明行为角度倡导健康生活方式。
二是结合市情,突出重点。对法律法规已作出规范约束的领域予以重申强调。如:乱停乱放车辆等虽然已纳入相关法律法规的管理约束范围,但由于市民反映集中、社会关注度高,《条例》仍然做出回应,予以重申和强调,对历年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形成的经验做法,予以固化推广。将近年来吉林市创建文明城市的成功经验和有效做法,转化为法律条文,进一步明确良好导向,树立文明标尺。
三是责任明确,意义重大。《条例》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领导机构、执法部门、职责分工及检查考评等方面作出清晰界定,旨在明确职责分工。《条例》第四条至第八条,明确了市、县(市、区)党委、政府,各职能部门以及单位和个人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的具体职责,防止推诿扯皮,增强了可操作性和实效性,确保《条例》出台后能够得到有效落实。《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吉林市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进入法治化、规范化、长效化轨道。同时极大地调动了广大江城人民参与创建文明城市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对提升市民文明素养,推进我市“双创”工作,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具有重大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