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本项建设用地业经有权机关批准,现准予使用土地。特发此书。

本批准书自签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日起两年内有效。

一、本批准书为建设项目单位或个人依法使用土地进行开发建设的法律凭证。

二、本批准书在批准的建筑施工期内有效。建设项目逾期竣工的,用地单位应提前三十天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

三、用地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土地。

四、本批准书必须悬挂于施工现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检查用地情况时,应主动出示本批准书。

五、本批准书不得擅自涂改。如有遗失、损坏,应即向填发机关申请补办。

六、本批准书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填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