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61年2月19日法令共17个文件,其中比较重要的是:《1861年2月19日宣言》、《关于脱离农奴依附关系的农民的一般法令》、《关于脱离农奴依附关系的农民赎买其宅园地、及政府协助这些农民把耕地购为私有的法令》、《关于省和县处理农民事务的机构的法令》、《关于安顿脱离农奴依附关系的家奴的法令》。此外,还有一些关于解决不同地区土地关系的《地方法令》、关于各种农奴工人的《补充法令》等。
《关于脱离农奴依附关系的农民的一般法令》是一系列法令中根本的法令。它涉及到农民生活的两个重要方面: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在人身权利方面,《一般法令》规定:脱离了农奴依附身份的农民享有其他自由的农村居民同等的权利,诸如自由买卖,依法开办和经营工厂以及种工业、商业和手工业作坊,加入行会、同业公会,有权起诉、出庭作证、参加选举、受教育和服兵役等等。农民结婚和处理自己的家庭事务不必取得地主的同意。根据这些规定,农民获得了“人”的权利。他们不再像牲畜那样可以任人买卖、典押或赠予了。
在财产权利方面,《一般法令》规定:“每个农民可以遵照自由农村居民有关法规,获得不动产和动产为私产,可以转卖、抵押和把它们作一般处理。”不动产有两种:一种是宅园地,农民可以赎买;另一种是耕地及其他土地(牧场、森林等),地主在保留对这些土地所有权的情况下,作为份地分给农民使用。份地数额不等,非黑土地带,最高数额为3—7俄亩,最低为1—2.33俄亩;黑土地带,最高者为2.75—6俄亩,最低为2200平方沙绳至2俄亩;草原地带根据各省农作物性质来定。农民可将份地赎买为私产,但须向地主缴纳大大超过土地价格的赎金。同时法令还规定,如果现有份地超过最高数额时,地主有权割去超过部分。据统计,在非黑土地带,割地占改革前农民使用土地的9.9%,而黑土地带21省则2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