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转轨时期环境立法应作相应的调整。在立法指导思想上应坚持"持续发展战略"从深层次上协调好环境与发展的关系。正视旧体制下环境立法存在的缺陷尽快实现环境立法由主体立法向行为立法等方面的转变。将经济激励制度引入立法运用征收环境税、建立排污权交易市场等经济刺激措施更好地保护环境。

[1] 参见《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

[2] 《环境保护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制定的环境保护规划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环境保护工作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8] 引自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第十五届理事会关于持续发展概念的声明。

[9] 1992年6月14日在巴西里约热内卢举行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通过了《关于环境与发展的里约宣言》该宣言着重强调了环境与发展的辩证关系指出走持续发展道路的重要意义。这次会议后我国外交部和国家环保局提出了《关于出席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的情况及有关对策的报告》并经中共中央和国务院批准该《报告》规定了我国今后一个时期内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十大策略其中第一大策略就是实行可持续发展战略。

[11] 引自发展中国家环境与发展部长级会议通过的《北京宣言》。1991年6月20日《人民日报》。

[21] 1988年颁布的《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暂行办法》规定国家设立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该基金从依照国务院《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征收的超标排污费用于补助重点排污单位治理污染源资金中提取提取比例在20-30%幅度内。基金实行有偿使用委托银行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