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中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管理”,是指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信用信息进行归集,根据信用等级评价标准,采用规范的程序和方法,对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价、确定其信用等级、并依法向社会公开,供社会监督和应用的活动。
《办法》中规定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信息收集内容包括主体基础信息、政府监管信息、行业认可信息、社会监督信息和公共信用信息。此外,《办法》要求在海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信息的记录、归集中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安全”的原则,维护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评级,《办法》中明确规定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评级评价遵循客观性、公正性、独立性、科学性的原则设定评价指标,从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履行法律责任和社会承诺的能力、表现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采用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法,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信用等级和信用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