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委员会根据台湾化学工程学会章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组织之。

2.本委员会之任务如下:

(1).有关本学会与其他专门学会间会务连系与合作事项之研议。

(2).有关本学会会务活动基本原则之研议及各委员会间之协调。

(3).有关本学会章程修订之研议。

(4).有关本学会未来会务发展事项之研议。

(5).有关本学会会员招募、连系及活动之规划。

(6).其他本学会理事会决议交办事项。

3.本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及委员3-7人,主任委员由本学会副理事长担任,委员由主任委员提名经本学会理事长同意后聘任之。

4.本委员会主任委员及委员任期同当届理事会,续聘得连任之。

5.本委员会之经常会由主任委员召集之。

6.本委员会简章经本学会理事会通过后施行,修正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