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委员会根据台湾化学工程学会章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组织之。
2.本委员会之任务如下:
(1).有关本学会与其他专门学会间会务连系与合作事项之研议。
(2).有关本学会会务活动基本原则之研议及各委员会间之协调。
(3).有关本学会章程修订之研议。
(4).有关本学会未来会务发展事项之研议。
(5).有关本学会会员招募、连系及活动之规划。
(6).其他本学会理事会决议交办事项。
3.本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及委员3-7人,主任委员由本学会副理事长担任,委员由主任委员提名经本学会理事长同意后聘任之。
4.本委员会主任委员及委员任期同当届理事会,续聘得连任之。
5.本委员会之经常会由主任委员召集之。
6.本委员会简章经本学会理事会通过后施行,修正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