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防治大气污染,改善城乡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健康, 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大气污染防治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 等有关规定,县政府决定在全县范围内禁烧农作物秸秆,现将有关事项 通告如下。

二、 禁烧期(全年)全县范围内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广大群众要自 觉做到不露天焚烧秸秆,并积极**焚烧秸秆行为;基层干部要对露天 焚烧农作物秸秆行为进行劝阻、制止。

三、 凡违反本通告规定露天焚烧秸秆的,由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 法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 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有关规定,依法责令改正,并可以处500 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 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秸秆禁烧公务的,由公安机 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处警告或者200元以 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 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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