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法规拟于2021年10月1日起实施,可能对出口欧盟的化妆品相关生产或销售企业带来影响。

本次通报涉及的修订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三部分:

1. 在(EC)1223/2009附录II化妆品禁用物质清单中增加12种物质。

12种物质具体信息及在我国管控情况如下表:

2. 修改(EC)1223/2009附录III化妆品限用物质清单中第98条目中水杨酸的限用要求。在“限用要求”一栏中,增加了对“身体乳液、眼影、睫毛膏、眼线笔、口红、滚珠除臭剂”类产品中水杨酸的最大浓度要求,为0.5%。修订后,具体各类化妆品中水杨酸的最大浓度要求如下表:

3. 在(EC)1223/2009附录III 化妆品限用物质清单中增加二氧化钛。欧盟对不同类型产品中二氧化钛最大使用浓度做了不同限制。目前我国对化妆品中纳米材料的使用暂无相关技术要求。

参考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