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转内政部同意备查财团法人台北市营造业权益促进基金会公告108年度复评“丰誉联合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等20家厂商为优良营造业乙案,请转知所属工程主办(管)机关依相关规定给予奖励。

一、依据内政部108年12月6日内授营中字第1080821489号函办理。

二、按“优良营造业复评及奖励办法”规定及“营造业法”第51条第1项规定:“依第43条规定评鉴为第一级之营造业,经主管机关或经中央主管机关认可之相关机关(构)办理复评合格者,为优良营造业;并为促使其健全发展,以提升技术水准,加速产业升级,应依下列方式奖励之:一、颁发奖状或奖牌,予以公开表扬。二、承揽政府工程时,押标金、工程保证金或工程保留款,得降低百分之五十以下;申领工程预付款,增加百分之十”;旨揭名单业公告于内政部营建署网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