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宣布,财政司司长陈茂波已按《公司条例》赋予的权力,向原讼法庭提交将壹传媒有限公司清盘的呈请。
根据该条例第879(1)条,财政司司长可以提请将一个法人团体清盘,如果他按任何指明材料以公众利益,认为某个可以根据《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清盘的法人团体应予以清盘,则他可提出清盘呈请。
财政司司长在7月28日经考虑公众利益,根据《公司条例》第841(2)和(3)条,委任陈锦荣为审查员调查壹传媒的事务。
审查员9月14日提交中期报告,财政司司长考虑后认为出于公众利益须将壹传媒清盘,决定向法院提交呈请。
此外,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按《证券及期货条例》对壹传媒进行广泛查询,并将从中取得与呈请有关的重要资料和证据交予财政司司长。
***根据所得资料和证据,也相信将壹传媒清盘符合公众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