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已采纳上市规则附录十所载之上市发行人董事进行证券交易的标准守则(“标准守则”)作为本公司董事进行证券交易之行为守则。

本公司已采纳一套不低于标准守则所订标准之本公司证券买卖守则,适用于可能拥有与本公司证券有关而未经公布之股价敏感资料之有关雇员。

本公司之董事会由5位执行董事、3位非执行董事及5位独立非执行董事组成:

郑维志博士为董事会主席,郑维新先生为本集团副主席兼首席执行官。董事会主席负责领导董事会,确保所有董事听取有关董事会会议提出事项之简报,并接获完整、可靠且及时之资料,而首席执行官负责本集团之日常业务管理。

董事会须向股东负责,以负责及有效的方式领导本集团。本公司董事须就管理本集团事务的方式以及透过对本集团事务的指导及监督促成本集团的成功向股东共同及个别负责。

透过评估及厘定本集团为实现其策略目标而愿意承担之风险性质及范围,制定本集团之策略及风险偏好;

建立及维持适当且有效之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系统;

承担企业管治责任。

董事会负责有关影响本公司整体策略政策、财务及股东之事务。此等事务包括财务报表、股息政策、会计政策之重大变动、全年营运预算、重大合约、主要融资安排、主要投资、风险管理策略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于2013年2月1日成立。提名委员会之职权范围订明其职责及职能,亦订明委员会必须由最少三位成员组成,其中大部分委员须为独立非执行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