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云南省建筑业信用管理,构建“诚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氛围,依据《云南省建筑行业企业信用评价综合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省实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修订和完善了《云南省建筑行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标准(征求意见稿)》,召开了专题会议,并广泛吸收社会各界对政府行政管理行为的意见和建议。

2021年7月23日9:00,云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监管处组织各行业协会人员、各企业负责人召开《云南省建筑行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标准(试行)》征求意见工作专题会。2021年8月31日至2021年9月30日,在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发布了关于公开征求《云南省建筑行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在征求意见期间,通过通讯文件接收、电子邮箱、电话传真留言等方式共收到17条有效意见建议,其中采纳意见建议共10条。具体意见征求情况如下:

第三条,建议将“本标准评价适用对象包括建筑施工类企业和咨询服务类企业。”修改为“本标准评价适用对象是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筑施工类企业和咨询服务类企业。在第十三条,建议对实施行为的计算公式解释顺序进行调整。

序号2,建议将“企业上一年度在滇房屋建筑工程或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累计完成的产值(营收)”修改为“企业上一年度在滇累计完成的建筑业产值(营收)”。

序号4.1,建议将“……云南省优质工程奖、云南省市政金杯奖、云南省水利优质工程奖”修改为“……云南省优质工程奖、云南省市政金杯奖、云南省建筑装饰工程优质奖、云南省水利优质工程奖”。

序号4.1,评价系统奖励信息录入要求文号,部分奖励信息无文号,建议文号不作为必录项。

序号4.3,建议将“企业承建(或参与项目建设的各方)近2年内参与云南省组织的抢险救灾活动、灾后重建活动、易地扶贫搬迁等项目的”修改为“企业承建(或参与项目建设的各方)近2年内参与云南省组织的抢险救灾活动、灾后重建活动、易地扶贫搬迁等公益活动的”。

序号4.4,建议将“使用四新技术”修改为“绿色科技创新”。

序号5不良信息,建议将“以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文书为准。”修改为“以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文书为准。文书有处罚时限的按处罚时限内进行实施评价,无处罚时限的按一年处罚期限进行实施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