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踪津贴(111年5月1日以前之事故适用)
※被保险人于劳工职业灾害保险及保护法111年5月1日施行后,于作业中遭遇意外事故失踪都可申请失踪给付,不限渔业生产劳动者或航空、航海员工或坑内工。详见“劳工职业灾害保险/失踪给付”。
被保险人如为渔业生产劳动者或航空、航海员工或坑内工,于渔业、航海、航空或坑内作业中 遭遇意外事故致失踪时,自户籍登记失踪之日起其受益人得申请失踪津贴。按其失踪之当月起前6个月平均月投保薪资70%给付失踪津贴,每满3个月于期末给付1次,至被保险人生还之前1日或失踪满1年之前1日或依法宣告死亡之前1日止。受领失踪津贴之顺序如下:
前述之孙子女兄弟、姊妹,以受被保险人生前扶养者为限,否则不得请领失踪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