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括弧内数据系截止到4月3日的数据。

1、有财产可供执行法定审限内结案率,全疆平均值(91.8)92.42,低于平均值法院2家:阜康(88.76)90.51、昌吉市(78.29)81.72。

7、终本案件恢复执行平均用时,全疆平均值589.9天,超过(负向指标)平均值法院2家:昌吉市594.08,木垒(619)602.6。增加昌吉市。

11、案拍比,全疆平均值(1.86)1.74,低于全疆平均值法院1家:木垒(0.32)0.28。

以上是4月11日在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指挥平台抓取的12项考核核心指标数据,其中吉木萨尔县、阜康、呼图壁有4项,玛纳斯、奇台有6项,木垒、昌吉有8项指标低于全疆平均值,吉木萨尔、昌吉低于平均值的指标数有增加,请各县市院领导对低于全疆平均值的数据,责令执行局认真分析原因,拿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办法,尽快提高整改,州中院执行局将持续通报考核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