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

2.党组织、党员对所在纪检机构所作党纪政务处分或其他处理不服提出的申诉。

3.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1.举报人须对所提供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制造假证等行为的,将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根据“分级负责”原则,院纪委受理对院管干部的**举报;被举报人非院管干部的,请优先向相应的纪检机构反映;需要申诉的,优先向作出处分或处理的机构提出申诉。

3.提倡实名举报(注明真实姓名、联系方式),以便有效开展核查工作。对认定为实名举报的,优先办理,及时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