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将虚伪资料或不正指令输入电脑或其相关设备,制作财产权之得丧 、变更纪录,而取得他人财产,刑法第339 条之3 第1 项定有明文。所定“不正方法”即不正当之非法律所允许之手段,该不正方法不以法律所明文限制或排斥为限,如依社会一般生活经验法则,认属于非正当者,亦属之。所谓 “虚伪资料”是指虚假不实之资料,包含不完整的资料; 所指“不正指令”是指“不正当指令”之意;所称“制作财产权之得丧变更纪录”,即制造财产权增长、消失或变换易位之纪录。而今日电脑科技日新月异,透过电脑互联网,以不正方法输入虚伪资料或不正指令,达到制造财产权得丧变更纪录之目的,应同受规范。且因以不正方法利用电脑或其相关设备取得他人财产,基于电脑犯罪属于高度性智慧犯罪之本质,不易防范,有时危害甚烈、影响至巨,故予以规范处罚。本条规定“不正方法”,已纳入 以非法律所允许之手段为之,亦属规范范围,并将“以不 正方法将虚伪资料或不正指令输入电脑或相关设备,制作财产权之得丧、变更纪录”之伪造、变造准私文书行为, 纳入构成要件要素,故未经本人授权或同意、逾越授权范围,以不正方法将虚伪资料或不正指令输入电脑或其相关设备,而制造财产权之得丧变更纪录,自属本条处罚之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