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规则 112.02.23 修正之第 122-1、122-2 条条文,自中华民国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施行;第 183-1 条条文,自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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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慢车道分隔线,用以指示快车道外侧边缘之位置,划分快车道与慢车道之界线。其线型为白实线,线宽为十公分,除邻近路口得采车道线划设,并以六十米为原则外,应采整段设置,但交岔路口免设之。道路设有划分岛;其功能为划分快慢车道者,应划设本标线于划分岛之两侧,与划分岛间隔至少十公分。

本标线应于慢车道由左至右并排绘设机车图案及自行车图案,每过交岔路口入口处标绘之,路段中每超过五百米得加绘一组。慢车道宽度不足二米时,机车图案及自行车图案得采缩小型绘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