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证书类别及飞行载具种类,于合法无动力飞行运动业所经营之飞行场域执行业务。
(三)应检查各项安全配备之完整性及确认载飞员及受载飞者之配备穿戴已完备。
(四)应于起飞前提醒载飞员及受载飞者空中可能遭遇之突发状况及应变处理。
(五)应随时观察载飞员及受载飞者身心状况及情绪反应,并作妥适处理。
(七)对受载飞者不得有性骚扰疑虑之行为。
二、证书有效期间内,至少参加十二小时机关、训练机构或其他经本部公告单位办理之专业人员业务相关安全讲习活动。
三、载飞员或受载飞者发生重伤、失踪或死亡事故时,应立即为必要之处理,并于事故发生后三小时内通报事故发生地之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