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14-4、请问观察勒戒费用如何计算与缴交呢?

一、受观察勒戒人每人每日之勒戒费用收取标准如下:

成年受观察勒戒人每人每(勒戒)日新台币(以下同)67元(澎湖、金门、绿岛地区为78元,马祖地区为107元)。

少年受观察勒戒人自106年2月10日起每人每(勒戒)日90元(澎湖、金门、绿岛地区为90元,马祖地区为107元)。

(三)尿液筛检材料费:每人每次200元。

(五)其他受观察勒戒人在勒戒处所因个案所需之支出费用:以个案实际支出为计算依据。

二、勒戒费用免缴之情形:

(一)自首:依裁定内容记载为凭。

(二)贫困:欲申请免缴勒戒费用者,应于勒戒期间,或勒戒处所催缴期间,或行政执行处通知缴纳期间,提出现时贫困无力负担之证明文件(乡镇市区公所以上出具之低收入户证明文件),可就未缴纳部分之费用申请免缴;但已缴纳(扣缴)部分,则不予退还。

(一)出所后:家属或受勒戒人出所后欲缴纳勒戒费用,可至原执行机关总务科缴纳,或利用邮政划拨方式缴纳(受勒戒人出所时执行机关会告知划拨账号),划拨时请于通讯栏注明受勒戒人之姓名及身份证字号。

(二)执行中:受勒戒人执行中,除依规定应自保管金中扣缴费用之方式外,若欲自愿先行缴纳勒戒费用,可以书面方式表明,执行机关会依程序办理勒戒费用之收取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