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以全线被有效接地之吊线支撑,或系完全绝缘,或以完全绝缘之吊线支撑者,其与通讯设施之间隔,准用前条第一款之规定。

(二)未符合前目之规定,而以吊线或电缆内吊线支撑者,其与通讯设施之间隔,准用吊线与通讯设施间之间隔。

(三)附于导线上或置于导线内,或光纤电缆组件内含有导线或电缆被覆层者,其与通讯设施之间隔,准用上述导线与通讯设施间之间隔,且符合前二目之规定。

(四)若符合第七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其位于通讯设施空间部分,准用通讯设施空间之通讯电缆间隔之规定。

二、位于通讯设施空间之光纤电缆与供电设施之间隔,准用通讯用吊线与供电设施间之间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