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人:网站管理员 发布日期:2003年03月17日 分享到:
根据部《关于组织开展“十五”第一批全国重点推广在用车船节能产品(技术)推选工作的通知》(交体法发[2002]287号)要求,经车船节能产品(技术)拥有单位自愿中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委)推荐和部组织专家评审,现决定公布《“十五”(第一批)全国重点推广在用车船节能产品(技术)目录》(共11项,见附件),并对所公布的节能产品(技术)同时颁发“汽车船舶节能产品(技术)公布证”。
促进节能技术进步,发挥节能产品和技术的示范作用,规范节能产品市场,限制和禁止高耗、低效、假冒伪劣节能产品进入交通运输市场是一项长期工作,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继续做好节能产品(技术)的推荐工作,并大力宣传推广所公布的节能产品(技术),使更多节能效果好、经济效益高的产品进入交通运输市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