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秋江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新能源车充电桩建设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按照控规及专项规划要求保障落实充电基础设施用地,在出具新建地块的规划条件中,严格按照《河北省停车设施配置及建设导则》高标准提出停车位配建指标要求,并提出充电设施建设严格按照《唐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的通知》(唐发改能源[2017]711号)执行。

严格按照规划条件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唐山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暂行)》(唐发改能源[2017]711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唐发改能源[2020]214号)等文件的要求,对市中心城区新建项目方案中停车位的充电基础设施配建比例进行审查。对新建居住区,配建机动车停车位应100%具备充电基础设施安装条件。对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停车场,比例不低于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