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国家民用航空保安计划系依据国际民航公约第十七号附约相关规定办理,并依据民用航空法第四十七条之一第一项“交通部为办理国家民用航空保安事项,应拟订国家民用航空保安计划,报请行政院核定后实施。”之规范报奉行政院核定,另依据民用航空法第四十七条之一第二项“航空警察局为各航空站之航空保安管理机关,应拟订各航空站保安计划,报请民航局核定后实施。”及第四十七条之二第一项“民用航空运输业及普通航空业,应依国家民用航空保安计划拟订其航空保安计划,报请民航局核定后实施。”之规范,我国各航空站保安计划及民用航空运输业及普通航空业均须依照该计划之规范订定其所属保安计划报奉本局核定。此外,该计划中亦宣告,我国遵照东京公约、海牙公约及蒙特利尔公约、蒙特利尔公约辅助议定书、以侦测为目的标注塑胶爆裂物公约、北京公约及北京议定书,故所有行政单位于办理国际航空保安事务时,亦须依据该计划所规范之国际公约办理,故该计划实为我国航空保安措施之最高指导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