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2 审查及通过干事会的工作计划、财政预算、财务报告及会务报告。

15.3 代表会须于收到干事会的工作计划、财政预算、财务报告及会务报告后一个月内处理。

15.6 如会员大会的议案涉及干事会干事罢免时,主持会员大会。

16.1 历届干事会干事可参选成为代表会成员。

16.2 代表会成员包括会长和副会长两个职位,其余职位可由代表会自行决定,选举依照本会会章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举行。

16.2.1.1 会长为代表会最高行政首长。

16.2.2.2 于会长缺席或请假时署理会长的职权。

17.1 所有曾任干事会干事的会员享有代表会选举的参选权,而所有曾于母校就读的会员享有代表会选举的投票权。

17.2 代表会候选内阁提名期须在选举前最少一个月开始,为期十四天,并须在选举前最少七天把候选内阁名单通知本会会员。

17.3 每一候选内阁的成员不能同时为另一候选内阁的成员。

17.4 如有多于一个候选内阁,则以候选内阁为单位举行代表会选举,以得票较多的内阁当选。

17.5 如只有一个候选内阁,则改投信任或不信任票。候选内阁须获得有效选票总数一半或以上的信任票,方能当选。

17.6 选举制度是公平及开放透明的。

17.7 代表会任期为一年,与其监察的干事会任期相同。

18.1 代表会会议由代表会会长按需要召开。代表会会长须于会议前最少七天通知代表会所有成员,并附议程。

18.2 如有代表会成员两人或以上联署要求或干事会要求时,代表会会长须召开代表会会议,并须于开会前最少三天通知代表会所有成员,并附议程。

18.3 代表会会议的法定人数为全体成员的二分之一或以上。

19.1 代表会会长如有遗缺时,由副会长递补之,正副会长同时有遗缺时,由代表会成员重新互选。

19.2 除会长外,代表会其他成员如有遗缺时,由代表会成员重新互选。

19.3 若代表会从缺时,则由本会教师顾问依本会会章署理代表会的一切职务。